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7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长江水域使用一根长度2.7米,鱼钩长6厘米的武斗竿进行捕鱼,捕捞到渔获物鲤鱼1尾,重1.9千克,后被联合执法的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鱼嘴派出所民警、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当场捉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渔获物已经做了无害化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认定说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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