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18〕4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1********,汉族,小学文化,非党员,无工作,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镇**38号附2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8月1日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余某某、张某某在万冢镇南韩庄北水沟利用夜间照明的方式,非法猎捕青蛙417只,蟾蜍16只,经平舆县林业局林业工程技术鉴定蛙类为黑斑蛙共417只,蟾蜍为中华蟾蜍共16只。
本院认为,余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鉴定意见加以佐证,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链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余某某系初犯,且已将捕获的青蛙和蟾蜍放生,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主动书写悔过书,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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