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洪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为了给怀孕的妻子加强营养,从家里拿出三年前在网上购买的气枪、铅弹,驾车到**村持枪打鸟。2019年12月18日23时许被森林公安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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