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70********,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在四川省处于禁猎期期间,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农历3月和国历7月期间,为猎捕鸟类,将购买的一张捕鸟网安置在**镇**村**组自己的玉米地里,共猎捕鸟类7只,7只鸟均已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无前科劣迹,猎捕鸟类是为了保护庄稼,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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