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5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0日经鄂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至6月22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为防止种植的农作物被野生鸟类啄食,于禁猎期内在稻田里架设捕鸟粘网1张,造成5只野生鸟类死亡。经鉴定,死亡的鸟类分别是2只乌鸫、1只棕背伯劳、1只彩鹬、1只珠颈斑鸠,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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