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处**村**村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自行到其种植的大豆田地里,采用徒手架起捕鸟网的作案手段,非法狩猎3只野生鸟类。2019年6月28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非法狩猎的3只野生鸟类其中一只灰头麦鸡、一只珠颈斑鸠,一只无法确定种属。其中灰头麦鸡、珠颈斑鸠山斑鸠被列为《国际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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