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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Z204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女,196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3********,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号,住址重庆市开州区********号。因盗窃,于201892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51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9月18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补查重报。

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年底,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从其母亲罗某某处拿到罂粟种子。为了吃罂粟苗止痛,余某某在其母亲罗某某位于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住宅旁的一块空地上播下罂粟种子进行种植,后对播种的罂粟种子进行施肥,罂粟种子经多次施肥长成苗株状。2020年4月2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将余某某种植的罂粟苗现场查获,经现场统计共计662株。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一是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侦查阶段六次供述及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均称不知晓种植的系罂粟,且余某某母亲罗某某两次证言也称将种子交给余某某时,自己不知道是罂粟种子,也没有告诉余某某是罂粟种子;二是余某某供述称没有参加过村社“禁种铲毒”相关宣传,之前没有见过也不认识罂粟种子或罂粟苗,也无其他证据证实余某某见过或者认识罂粟种子或罂粟苗;三是从种植罂粟的现场照片看截止被铲除,余某某种植的罂粟没有开花、结果,缺乏相关经验和知识的人难以认出余某某种植的植物系罂粟。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余某某在民警铲除其种植的罂粟苗前知晓其种植的系罂粟,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余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人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三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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