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19〕15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81********,汉族,大学文化,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小区**号**楼**号,原系湖北**有限公司工程师。2019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媛媛,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以来,武汉**有限公司由销售曾某某、徐某某等人联系有删贴需要的客户,之后把客户的删贴需求交给公司执行杨某某,由杨某某联系“网络水军”曹某某等人负责删贴,曹某某联系不起诉人余某某在网络后台直接删贴,后将价格再报给销售徐某某等人,由销售向客户要钱,客户将钱打到公司会计负责的帐目上,经公司法人陈某某和经理哈某某签字后,由公司出纳打给“网络水军”曹某某报酬,公司销售人员做完网络删贴业务后,会拿到相应的提成。其中落实余某某非法所得401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的退赃款项,由扣押机关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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