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秘书,出生地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楼**室。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关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同年9月2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罪犯余某(已判决)等人出资注册成立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由余某为实际控制人并担任该公司总裁、柯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担任副总裁、徐某某担任营销推广、陈某某担任技术部总监(均已判决)、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担任总裁秘书、黄某担任行政主管。
该公司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情况下,经营“亿龙管家平台系统”,为商家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提供资金结算通道,并从中赚取手续费。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及黄某等人在明知亿龙管家平台相关资金涉嫌犯罪情况下,依然注册厦门**有限公司等100家空壳公司,其中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与黄某二人使用本人真实身份为亿龙管家平台各注册空壳公司二十余家,上述公司为赌博、诈骗、色情等非法网站在“亿龙管家平台系统”中提供网络支付接口。该平台以虚假购买红木交易为名,为赌博、诈骗、色情网站提供网络支付接口,由当事人通过扫描二维码支付方式将赌资、诈骗款等非法资金转入平台对应的马上红集团子公司账户,扣除手续费后转至公司名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并由赌博、诈骗网站自动提现。经平台查询显示,截止2018年9月26日24时许,经“亿龙管家平台”收款的人员遍布全国各地,共计两万余人,交易总金额为1395713882.95元,手续费总金额为28041731.8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退缴了其非法所得1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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