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女性,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43********,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珙县人,务农,住珙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4日、2019年4月19日、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经汤某某介绍,付某某以10000元价格购买了余某某位于珙县**镇**村**组小地名**的1株桢楠树,付某某雇请汤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等人将该株桢楠树予以非法采伐并销售牟利。
本院认为,余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作价销售桢楠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之规定,已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鉴于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已满7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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