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镇**村。2020年8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广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6年8月25日,广水市水政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河道巡查中发现余某某在**镇**村偷采河砂,对某某进行教育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2016年9月23日,广水市水政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河道巡查时发现余某某在**镇**村偷采河砂,对余某某进行了询问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3、2017年3月28日,广水市水政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河道巡查时发现余某某在**镇**村偷采河砂,对余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处罚。
4、2017年4月1日,广水市水政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河道巡查时发现余某某在**镇**村偷采河砂,对余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处罚。
5、2017年4月5日,广水市水政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河道巡查时发现余某某在**镇**村偷采河砂,对余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处罚。
6、2018年6月29日,广水市水政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根据马坪镇水利站举报反映:2018年6月28日下午,余某某在**镇**村河道内私自偷采河砂,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并对余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于2018年7月5日向余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处罚。
7、2019年1月3日下午3时许,余某某从**镇污水处理厂里挖河沙堆放在河边上,被村干部发现,后广水市国土资源局对余某某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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