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廊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县**镇**村**组**号,现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村。2019年8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闫作舟,河北金派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京Q*****号轻型厢式货车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村清洗餐具厂院内由南向北起步行驶时与余某乙相撞,造成余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廊坊市交警三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后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