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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甲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住叙州区**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余某乙,男,53岁,已死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甲驾驶川Q*****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兄被害人余某乙从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宗场镇方向沿宜荣路往宜宾市翠屏区双谊镇双凤村方向行驶,途径宜荣路18Km+400m时,因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造成余某乙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受伤及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于2019年7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余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乙无责任。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余某甲赔偿被害人余某乙家属2.3万元,余某乙家属对余某甲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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