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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48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曾用名余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乡**村**园**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轨道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在本区**客运中心附近欲向孙某某(另案起诉)购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支付孙某某人民币五十元的定金后,余某甲向孙某某提供了个人信息资料。2019年3月2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在上述地点附近,从孙某某处收取一本伪造的印有余某甲个人信息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并支付孙某某尾款人民币一百元。后余某甲被抓获。经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为假印章、假证。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4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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