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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曾用名余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镇**村**组**号,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栋6A,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0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轿车,沿湘潭市一大桥由岳塘区往雨湖区行驶,至一大桥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提取余某甲体内血液样本送检。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检测,余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4198mg/100ml。

本院认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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