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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甲危险驾驶案)_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曾用名余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9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剑河县,剑河县**街道**路**号**室,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8日被剑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醉酒后驾驶贵HM****号轻型栏板货车由剑河县城雅园小区往剑河县城校场坝方向行驶。当日20时54分,当被不起诉人余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上瑞线1837公里加900米时(剑河县仰阿莎街道校场四路附近),被剑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余某甲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82.14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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