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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甲危险驾驶案)_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曾用名余某乙,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乡**村**组**号,现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巷**号私宅,系张家界市**旅行社导游,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中午,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和余某丙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城区**三下锅饮用白酒后,余某甲驾驶湘G*****大众牌小型轿车和余某丙从**大酒店经武陵路、桂花路、军邸路到山边休闲会所唱歌,期间两人又饮用啤酒,后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担心报复,余某甲又驾驶湘G*****大众牌小型轿车经军邸路、未央路、玉泉路、武陵路准备送余某丙前往张家界市区,当车行至专家村酒店前面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发现。后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与医务人员提取余某甲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余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21. 1mg/100mL。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余某甲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过程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证人余某丙、李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常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1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样抽取、驾车行驶轨迹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且没有造成实质性社会危险后果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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