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检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98********,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孙某甲、王某甲等人在李某某位于汉阴县**镇**街的租住屋内索要其丈夫陈某某所欠债务,未果。期间,王某甲言语威胁陈某某该死。7月19日,孙某甲、王某甲、余某甲等人再次到李某某家索债,李某某因债务与孙某甲的丈夫余某乙有关,遂乘车至**镇欲与其见面。余某甲同车跟随李某某抵达**集镇,后孙某甲、蔡某某等人亦赶至**镇,并在**镇政府党政办公室与李某某发生争吵,期间,孙某甲将流至小腿的经血故意蹭到李某某的裤子上。接办公室人员报警后,漩涡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警,并警告索债要合法进行。后双方经熟人王某乙联系至**集镇“**烤鱼”店,在协商债务问题过程中再次发生争执,李某某报警后,民警对孙某甲等人予以训诫,并再次警告索要债务不得使用违法手段。离开漩涡派出所后,当晚在李某某乘车回汉阴县城过程中,孙某甲一行电话联系司机田某某要求其将李某某放在凤凰山山梁上,并在超车后于前方等候,李某某见状遂让田某某将车开回了**集镇。
2.2018年7月23日,孙某甲、王某甲、余某甲到汉阴县**镇**村蒲某某家索要债务过程中,王某甲用言语对蒲某某家人进行威胁,扬言要撬蒲某某家的门,后因蒲某某家人一再表明家庭困难并在围观邻居的劝说下,孙某甲等人离开蒲某某家。
3.2018年7月23日,孙某甲、王某甲、余某甲、孙某乙、蔡某某前往**镇**村谢某某家索要债务过程中,至彭某某家商店附近路遇谢某某,孙某甲遂向谢某某索债,后谢某某将孙某甲等人带至彭某某商店里商量还钱之事,因谢某某称没钱偿还,双方发生争执,期间王某甲辱骂、并脚踢谢某某。直至谢某某回到家中给其子打电话筹钱,并约定7月26日还款后孙某甲等人离开。
4.2018年7月26日,孙某甲、王某甲到汉阴县**镇**村魏某某租住屋向其岳父成某某索要债务,成某某、魏某某称没钱偿还,孙某甲则称第二天继续前来索债然后离开。次日,孙某甲、王某甲等人到魏某某租住屋向成某某索要债务,因成某某不在家,且魏某某电话联系后成某某未能及时回到家中,王某甲等人与魏某某发生争执,期间,王某甲用扇耳光、掐脖子等手段殴打魏某某。
本院认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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