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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甲寻衅滋事罪一案霞检一部刑不诉〔2020〕Z9号)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一部刑不诉〔2020〕Z9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绰号:,男,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群众。因本案于201912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1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执行逮捕。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728日被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29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3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将本案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事实如下:

20150609日凌晨,黄某某、吴某某和朋友邱某某、余某乙、许某某等人在霞山区某KTV一包厢房内喝酒娱乐,黄某某在相互敬酒、言语对话的过程中与谢某甲(另案处理)发生矛盾。谢某甲为发泄私愤,指使余某甲、谢某乙(已判刑)、陈某某(另案处理)、吴某乙(在逃)等人对黄某某、吴某某以及邱某某、余某乙等人实施暴力恐吓、人身威胁。双方争执过程中,谢某乙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先后将黄某某、吴某某刺伤,被害人黄某某被刀刺伤腰背部致右肾挫裂,被害人吴某某被刀刺伤致右腹腔穿通伤。后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吴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认定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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