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曾用名余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4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开化县**小区**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开化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2019年5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余某甲通过徐某某(另案处理)开通“辣手麻将”游戏代理号及亲友圈,并组建微信群及吹牛聊天软件群提供给不特定玩家赌博。参赌人员使用“辣手麻将”APP作为赌博工具,余某甲为参赌人员提供房卡,参赌人员以打麻将、双扣、跑得快的方式进行赌博,以2元或3元每分的赌注结算赌资,余某甲从赢分最多的参赌人员处收取抽头2元或3元(赢分低于10分的不抽头)。余某甲共抽头获利8594元。案发后,余某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退赃、初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余某甲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由江山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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