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128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曾用名余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西城区**大街街道办事处执法二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8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由该局决定,于2018年8月17日被东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8年11月9日至11月2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在北京市东城区**大街59号院门口,因行车纠纷与被害人邹某某发生口角后后将其打伤,致邹某某左侧第7、8、9肋骨骨折,体表多发挫擦伤,累计面积已达20.0cm2以上,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余某甲于2018年8月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邹某某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和解协议等材料;2.证人证言:张某某、艾某甲、艾某乙、秦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邹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关于被害人身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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