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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甲故意伤害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69********,傈僳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二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和被害人余某乙饮酒后,在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余某甲的房间内发生冲突,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用钢筋殴打余某乙,致余某乙头部受伤。

2019年10月15日,经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乙此次所受损伤目前已达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余某甲与被害人余某乙自愿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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