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甲滥伐林木案)_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曾用名余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91976********,苗族,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住剑河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剑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剑河县**镇**村发生风灾,造成**村四组**山场部分树木被风吹断、吹到。该村余某丙、余某丁、余某戊三个受灾户为避免风到树木腐烂造成经济损失,将情况向**村委会汇报并申请清理受灾林木,村委会向**镇林业站申请清理受灾树木,该山场因林改遗留问题未办林权证,不能办理采伐许可证。2018年6月,受灾户余某丙、余某丁、余某戊分别以1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山场的林木出售给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杨某某,之后委托杨某某父亲杨某甲向**镇林业站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因该山场未办理林权证,不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李某某、余某某等人将所购山场中活立木全部采伐,同时将风倒松木全部清理,加工成原木后出售。经鉴定,**山场被采伐林木和风倒清理林木树种为马尾松,其中采伐活立松木112株,蓄积37.0576立方米;清理风倒松木142株,蓄积38.3192立方米。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在案发后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和杨某某分别主动向剑河县森林公安局退缴涉案款7500元,共计15000元。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和杨某某已在采伐完林木后于2019年3月对采伐山场进行补植复绿。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退赃、认罪认罚、开展补植复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15000元由剑河县森林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