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5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经陆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晚10时18分,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盗窃同村人员余某乙家中的蜜蜂及蜂盘,经价格认定,被盗蜂蜜及蜂盘共计价值人民币252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蜂蜜及蜂盘已退还给被害人余某乙。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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