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大坪场镇龙头村大院子五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为**有限公司**快速三期一标段(坪山段)施工员副手,主要负责场地平整和除草,其于2016年6月起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超审批范围非法占用位于坪山区碧岭隧道口右侧边坡的国有重点公益林林地,并毁坏上述林地上全部植被,将上述林地用于堆放施工材料直至2018年年底被行政执法机关立案调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地块林地小班内1、2、5、6号区域林地原有植被已严重毁坏,涉案面积为0.8811公顷约13亩。其中1、2号区域林地面积为0.8083公顷约12亩,林业种植条件未严重毁坏;5、6号区域林地面积为0.0728公顷约1亩,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案发后,余某甲主动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8年年底,广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余某甲对涉案地块进行复绿,经深圳市鹏城林业调查规划院有限公司鉴定,截止到2019年11月5日,涉案地块复绿基本符合广东省违法使用林地复绿验收标准的要求。广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余某甲于2019年10月10日起,对涉案地块的复绿植被进行为期一年六个月的养护、看护。
本院认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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