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住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大概二三十年前,余某甲的父亲余某乙就经常用火药枪在宝山村打野生动物,期间余某甲也使用过该火药枪,2010年余某乙去世,其留下的火药枪就一直由余某甲保管,余某甲将火药枪私藏在自家猪圈圈楼上;2020年03月12日派出所民警接举报后到余某甲家中检查,余某甲得知情况后,主动交代持有枪支的行为并将火药枪交给检查民警;后经鉴定该火药枪具备枪支致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火药枪有正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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