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佛山市顺德区**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层。
诉讼代表人周某某,系佛山市顺德区**公司员工。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不起诉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公司在与岳阳**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该公司经理张某甲通过张某乙(未到案)让岳阳**公司为佛山市顺德区**公司虚开税率17%、品名为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票面金额1081500元,税款157141元,均已申报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复印件、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单位法人代表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佛山市顺德区**公司诉讼代表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佛山市顺德区**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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