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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佟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镇**村**排**室。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涉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昌邑区桦皮厂收费站对周边的乔屯村、漂洋村、新胜村等七个村屯的村民实施免收过路费的政策,被不起诉人佟某某为逃避收费,于2019年初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并提供本人身****,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花费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一张伪造的其本人****。被不起诉人佟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逃避收费站收费20余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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