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由双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我院于2020年11月25日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佟某某驾驶吉A****0(吉A****挂)恒信致远牌重型运输车,沿G231嫩双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嫩双线752km+250m处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由南向北聂某某驾驶的辽M****8(辽M****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聂某某、周某某受伤、聂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辽M****8(辽M****挂)号货车上的货物部分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聂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某无责任。佟某某所驾驶的车辆系吉林省**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佟某某及吉林省**物流有限公司共计赔偿聂某某家属85万元,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佟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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