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苏检公诉刑不诉〔2018〕2号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72********,满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妻子张中英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佟某某,听取了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妻子张中英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4月6日至2018年4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7日8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佟某某驾驶辽A****U东风日产牌小型车辆,沿沈阳市苏家屯区佟陈线吴白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苏家屯区吴白公路沙河大桥上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上桥面右侧护拦并冲出护拦坠落桥下,事故造成车某某死亡,张某甲、李春立受伤的严重后果。经认定,被不起诉人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佟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乙家属人民币十万元,赔偿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保险,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死亡证明,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张某甲依法所作陈述;
3、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金杯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4、被不起人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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