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镇**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广本牌两轮摩托车,沿青冈县**乡**村通往**村南北走向水泥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与兴祯公路十字交叉口处向右转弯时,所驾车辆左后部与沿兴祯公路自西向东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黑M****8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相撞,致佟某某及车上乘人刘某某(被害人,女,60岁)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佟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警察到来。2020年5月24日15时40分,被害人刘某某在明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刘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继发小脑扁桃体疝形成,致循环、呼吸障碍死亡。经青冈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佟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警察到来,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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