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佟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16〕5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于2011年4月在中国银行葫芦岛分行办理一张卡号为51837709********的中银钛金女士信用卡,后佟某某持该卡透支消费,截止2015年11月19日佟某某用该信用卡透支本金16836.97元,经开卡银行多次催缴拒不还款。2015年11月20日,佟某某将所欠银行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认罪态度较好,公安机关立案第二天即将所欠银行本金、利息、滞纳金全部还清,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