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09月13日23时40分,被不起诉人佟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蒙G**),沿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成吉思汗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清河大街交汇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6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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