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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佟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82********,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于2020年10月14日21时许,饮酒后驾驶吉B****9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吉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江城环岛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被不起诉人佟某某被带至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佟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0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经过;

2.当事人提取血液登记表;

3.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二)被不起诉人佟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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