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8********,回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住河北省河间市**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佟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小型普通客车,经过河间市**乡**村十字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肃宁天安司法中心鉴定,佟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109.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不起诉人佟某某的身份信息、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归案情况说明;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司鉴[2020]毒鉴字第2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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