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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佟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67号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号,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内蒙古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4时23分,被不起诉人佟某某酒后驾驶灰色五菱牌小型汽车(车牌号:蒙G**),沿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龙山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库伦路东100米处时,被新城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后通知其交警二大队新城一中队民警,民警到达现场。经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佟某某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3mg/100ml,经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提取血样并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3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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