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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佟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3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佟**与被害人马**在宽城满族自治县***镇***村马**办公室内因修路占地问题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佟**用拳头击打马**面部,马**用烟灰缸击打佟**头部。经鉴定,被害人马**伤情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佟**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邓**、王**等证言;3.被不起诉人佟**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马**的陈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双方达成协议,佟**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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