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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佟某某盗伐林木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刑检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3413,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组。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18年6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2月2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1月12日、2019年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2018年12月12日、2019年2月27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不起诉人佟某某、秦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到长春市**区**乡**村、**村等地盗伐林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佟某某、秦某某伙同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孔某某在长春市**区**乡**林班**小班(林业局林相图编号)盗伐林木19棵1.1065立方米。

2016年,佟某某、秦某某伙同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在长春市**区**乡**林班**小班盗伐林木6棵0.4277立方米。

2016年,佟某某、秦某某伙同张某某、王某丙在长春市**区**乡**林班**小班盗伐林木9棵0.3492立方米。

2016年,佟某某、秦某某伙同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在长春市**区**乡**班***小班盗伐林木9棵0.2121立方米。

2016年,佟某某、秦某某伙同张某某、王某甲等人在长春市**区**乡**班**小班盗伐林木9棵0.1703立方米。

2016年,佟某某、秦某某伙同张某某、王某甲等人在长春市**区**乡**林班**小班盗伐林木5棵0.1183立方米。

综上,被不起诉人佟某某、秦某某共计盗伐林木2.3841立方米。

本院认为,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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