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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佟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417号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行政村**村**号,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幢**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项某某,系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接到杨某某(另案处理)电话后驾驶其车牌为浙JS6****的五菱货车至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碧桂园珑悦工地西侧广告布围墙处,与杨某某一起窃得被害人郭某某放于工地内的约1000个铁扣件,后将该铁扣件运输至椒江区葭沚街道上马前大村40号高某某的废品回收站内出售,佟某某获利200元(人民币,下同)。经认定,1000个铁扣件价值5500元。

2019年7月2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佟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金海商城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7月24日,佟某某退赃2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无前科、劣迹,已退赃,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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