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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佟某某盗窃案)_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文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6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文圣区**镇**村**,现住辽阳市文圣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年11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佟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至6月9日期间,先后四次到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英守堡村北侧由被害人侯某某开设的废旧造纸厂内盗窃废旧钢铁,并分次卖给夏某某,夏某某卖掉其中一部分,经估价,夏某某家中未出卖的废旧钢铁价值为人民币1053元。

案发后,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佟某某经鉴定,属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生活能力低下,且无亲人,低保户,无其他收入来源,缴纳罚金困难;佟某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足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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