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82********,汉族,大专文化,系**车间**,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镇**号楼**单元**号。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10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30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1日21时30分许,趁被害人张某甲在国外家中无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第二次窜至北台四十五中学对面被害人张某乙处,入室盗窃得多箱茅台酒及多瓶单瓶茅台酒。而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给犯罪嫌疑人佟某某打电话,要佟某某开车到被害人住宅所在处帮助其二人运输所盗的茅台酒,犯罪嫌疑人佟某某在应当明知茅台酒来路的情况下,而帮助陈某某运输、卸货至陈某某在望花区所住家中,事后佟某某从陈某某处得到2000元。
2020年3月初一天晚20时许,趁被害人张某甲在国外家中无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第三次至北台四十五中学对面被害人张某乙处,入室窃得十余瓶洋酒。而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联系犯罪嫌疑人佟某某,佟某某开车到被害人住宅所在处,帮助其二人将所盗的洋酒运输至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望花区所住家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认定佟某某构成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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