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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佟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271号

被不起诉人佟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4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镇**村**组**号,住青岛市黄岛区**屯**号楼**单元**户,无职业。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佟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佟某甲于2017年正月,经罗某某(未到案)发展,加入“民间互助小额保本理财”传销组织,缴纳入会费50300元,成为罗某某的下线。后佟某甲分别发展了下线钱某某、佟某乙(未到案)、曾某某(未到案),佟某甲升为四星会员,钱小杰、佟艳春、曾庆忱继续发展下线,佟某甲建立了“佟林临时群7号开始”微信群用于发展下线成员。2018年下半年开始,佟某甲在青岛市黄岛区**屯**号楼**单元**室其住处,多次以聊天的方式向他人讲授传销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佟某甲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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