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检职检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81********,汉族,中专文化,长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住吉林**路**小区**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四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31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刚,吉林瑞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初,白城**公司**石某某(另案处理)指使申某某(另案处理)以白城**公司的名义与长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佟某某签订虚假的工程合同,并指使金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不起诉人佟某某到**机关开发票,在由白城**公司缴纳税款后,白城市税务局开具了金额为89,633,200元的普通发票。佟某某对没有真实发生的交易为他人代开发票89,633,200元。
本院认为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且认罪悔罪,具有自首的情节,系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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