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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佟某某诈骗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镜检一部刑不诉〔2020〕535号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985********,满族,硕士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嘉明桐城**单元**室,现在北京**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被不起诉人佟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芜湖市镜湖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佟某某不起诉。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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