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使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31984********,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住马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6月5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使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屏山县农业农村局、屏山县公安局发布了《关于长江流域屏山县境内春季禁渔的通告》,通告明确了禁渔时间是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范围为屏山县境内天然水域,禁止一切方式的捕捞作业。
2020年5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使某某受阿某某(另处)邀约电鱼,遂提篓与携带蓄电池、逆变器等电鱼工具的阿某某一起到屏山县屏边乡街基村1组杨寺沟河道内电鱼,被民警当场挡获。经称量,两人用电击方式非法捕捞各类野生鱼类2.87斤。案发后,二人主动购买13斤细鳞鱼鱼苗投放到作案河段河道内恢复生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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