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侍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路**号,住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头笔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晚8点,犯罪嫌疑人侍某某和他人吃晚饭并喝酒后回到家中。8时30分许,侍某某下楼驾驶鄂E****8小轿车沿陆城园林大道行驶,行至园林大道与工农路交汇处,遇在此例行检查的警察,经吹气检测,某某某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宜都市公安局对某某某血液抽样送检,经宜昌市仁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16.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3、刑事照相等视听资料;4、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犯罪嫌疑人侍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侍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液酒精含量为116.81mg/100ml,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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