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侍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民勤县政协第**届委员会委员,民勤县委**部**中心主任,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住民勤县**镇**街**号楼**室。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侍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侍某某酒后驾驶甘H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民勤县昌宁路由东向西行驶到自来水厂路段处,被民勤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55.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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