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侍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5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侍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6月份,林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在灌云县**镇侍某某家附近、周某某家等处开设赌局,以推牌九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侍某某从中非法获利600元。
本院认为,侍某某明知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坦白、从犯、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侍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现暂扣于灌云县公安局扣押款专户),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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