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侍某某,女,193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32********,汉族,文盲,农民,住涟水县**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侍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侍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9时许,涟水县公安局民警在辖区内巡查发现,被不起诉人侍某某在其家堂屋东边菜园里非法种植疑似罂粟的植物,经民警现场铲除并清点,被不起诉人侍某某种植疑似罂粟的植物共计1950株。
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侍某某所种植的植物系罂粟,拉丁学名为Papaver somniferum 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扣押笔录;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侍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罂粟幼苗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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