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侍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侍某某,女,193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32********,汉族,文盲,农民,住涟水县**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侍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侍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9时许,涟水县公安局民警在辖区内巡查发现,被不起诉人侍某某在其家堂屋东边菜园里非法种植疑似罂粟的植物,经民警现场铲除并清点,被不起诉人侍某某种植疑似罂粟的植物共计1950株。

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侍某某所种植的植物系罂粟,拉丁学名为Papaver somniferum 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扣押笔录;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侍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罂粟幼苗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