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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侍某甲交通肇事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侍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侍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侍某甲于2020年9月22日13时,驾驶苏EK****号小型轿车在245省道房山镇兴谷村与树木发生碰撞,致乘车人侍某乙死亡,车辆损坏。2020年11月4日经东海县交警大队认定侍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侍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侍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侍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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